【案情】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。2016年1月19日,程某指使周志朋,代替自己到河北省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參加機動車駕駛?cè)丝颇恳焕碚摽荚。周某朋在考場上被考試員發(fā)現(xiàn)并帶離考場。隨后,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投案,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。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被告人程某、周某朋犯代替考試罪,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。經(jīng)法院依法審理,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緩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;周某朋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緩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【說法】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(guī)定,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第四款規(guī)定,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單處罰金。
法官認為,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,周某朋代替他人參加考試,共同故意犯罪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代替考試罪,且是共同犯罪,應(yīng)依法懲處。程某主動到案,如實供述其罪行,系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;周某朋如實供述其罪行,系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同時,法官提醒,誠信不僅是道德提倡,更是法律要求,唯有誠信做人、勤奮自律,才是正途。(人民日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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